根据北京市医保局相关规定,现向参保患者介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报销政策及购药流程,具体如下:
一、政策目的
将国谈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国谈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供应,满足国谈药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
二、“双通道”药品医保支付相关政策
1.国谈药在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
2.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持处方到协议药店购药的费用,参保人员付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药店直接结算。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到协议药店购买国谈药,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或医疗机构垫付,个人垫付部分医疗机构给予报销,出院结算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三、开具“双通道”药品相关要求
1.临床医生应严格执行医保实名制就医和代开药管理规定,做好参保人和药品的信息核对,做到人证药相符。
2.临床医生应严格执行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原则,保证“双通道”药品合理使用,确保用药安全。
3.参保人员不得从事转卖药品,诱导、串通他人冒名或者虚假购药、欺诈骗保等严重违法违行为。一经发现将暂停“双通道”处方开具,同时上报至医保办及相关部门,逐级上报至北京市医保中心,依法依规处理。
四、我院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工作业务流程(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