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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时间:2021-06-07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现制定我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

1.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并对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2.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3.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在接到卫生部、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使用专用车辆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

7.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8.医务人员应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学习,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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